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,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,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,切实降低家庭教育成本,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。
《意见》指出,免费对象范围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,首先覆盖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,免除其保育教育费。对于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,将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的免除水平,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。
值得注意的是,西藏,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四省涉藏州县,新疆喀什、和田、阿克苏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的在园儿童,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。
免费标准方面,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(不含伙食费、住宿费、杂费等)。若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于免除水平,高出部分可按规定向儿童家庭收取。
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,《意见》对财政补助方式和资金分担作出详细规定。对于因免除保育教育费导致的幼儿园收入减少部分,财政部门将综合考虑在园儿童人数、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进行补助。
财政部、教育部将参考各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,分区域确定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,逐省核定具体标准,并定期评估调整,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。
在资金分担上,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各省生均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,按不同比例与地方分担: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%,第二档60%,第三至五档50%。各档涵盖地区依据此前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方案执行。若地方实际收费水平超补助标准上限,或政策范围超出《意见》要求,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,鼓励各省自行确定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,中央财政将继续予以奖补,适时研究建立统一资助制度。同时,鼓励捐资助学和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经费,帮助困难群体接受学前教育。
在投入机制方面,各省需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》,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,确保及时足额发放,并制定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、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补助标准,提升办园质量。
为推动政策有效实施,《意见》强调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,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细化补助标准,做好与现有资助政策的衔接。同时,加强资金管理,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监控,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,规范使用,对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追责。
此外,各地还需夯实工作基础,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,确保数据真实准确;强化培训指导,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;规范办园行为,守护儿童身心健康。并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,主动回应社会关切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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